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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四号)、《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等有关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经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分级管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负责,继续教育学院具体实施。 第二章 授予对象 第四条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有效申请期限内,符合条件者,均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六条 完成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七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累计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思想品德鉴定合格,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平均成绩达到65分(含)以上,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或毕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学校指定的全国性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认定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在学籍有效期间,因违犯纪律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三)在学籍有效期间,因严重违反学术诚信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四)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五)因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以当年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为准。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申报手续。毕业生须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成绩单1份、彩色二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学校认可的全国性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相关院系成立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三人,由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组成),对相关专业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学业成绩、毕业要求学分等方面进行初审和鉴定,签署学位授予意见。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学位申请,进行审议、表决,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予以注册登记,内容包括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就学时间、学制年限、学习形式、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发证日期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遇与上级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有冲突,依照上级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